案情简介:经营许可证是不具有资产价值
两个公司因为运输的问题发生纠纷,截至2004年10月31日,运输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2,186,186.96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5,507,491.97元,累计亏损为人民币126,049,987.12元,资产负债率为106.36%,已构成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被宣告运输公司破产。
律师说法:是否可计入公司资产总额?
本案中经营许可证属于无形资产,应当列入公司总资产。但是,经营许可证是政府对企业从事特定行业所发放的经营许可证书,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禁止流通物,其本身并不具备资产价值,该证书依法不得转让。因此,金谷公司关于“运输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应计入资产总额”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某种特定行业所需的必须政府颁发的证书,政府颁发许可证行为的性质是行政许可,该证书是禁止流通物,本身不具有资产价值,不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亦不得转让。因此,企业在日常的交易活动中,不能将经营许可证作为投资资本,否则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而导致无效。
《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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