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债权人想查封债务人无房产证的期房
徐亚东与天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徐亚东购买天安公司开发建设的天安别墅36-6幢101号房屋1套,建筑面积506.48平方米,总价款440.8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徐亚东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天安公司诉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徐亚东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院经审理于2012年9月6日作出判决:解除天安公司与徐亚东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2012年3月5日,常州中院因广信小贷公司诉徐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并预查封了常州市天安别墅36-6幢101号房屋,且向天安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天安公司对徐亚东购买的天安别墅36-6幢101号房屋禁止办理转移、抵押手续。
法院判决:停止对常州市天安别墅36-6幢101号房屋的执行。
律师说法: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购买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进行预查封,待房屋权属登记后自动转为查封登记。该《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所以在预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该房产进行转移和处分。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徐亚东和天安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仅办理了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尚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的产权登记,故徐亚东仅享有该合同的债权,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依然归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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