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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违反法定义务,该如何认定?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7-03 阅读:304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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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司董事违反法定义务

王天雄在任安泰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在未经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下,将安泰公司承建的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承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王天雄也未切实履行对该工程质量、帐务的掌控和监管,致使工程资金被个人控制和使用,导致安泰公司代个人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无法实现追偿而产生损失。安泰公司起诉请求王天雄及其妻子刘光琼赔偿安泰公司损失200余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王天雄在担任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违法转包工程,导致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违反了公司高管的忠诚、勤勉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该如何认定?

本案涉及到对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认定问题,最终的归责是以认定公司董事长违反了勤勉义务为依据。我认为是抓住了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关键问题,体现了对公司法的正确适用。

本案中董事长王天雄的行为有三点事实是可以确定的:第一,王擅自决定将安泰公司承建的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承包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二,王是在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董事、高管的行为是否符合勤勉义务的要求时,首先对董事、高管的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如果董事、高管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了公司章程,一般就可认定董事、高管违反了勤勉义务的要求,无需再对其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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