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重新确认有哪些情形?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7-04 阅读:410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1994年,建筑公司向银行借款2200万余元,载明还款日期为1996年11月11日。2000年,银行将该金融不良债权剥离至资产公司。此前,无证据证明银行向建筑公司主张过债权。2005年至2006年期间,建筑公司成立以刘某为组长的资产清算组并代表建筑公司信访要求清理公司财产、反映公司财产被非法变卖以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投资公司受让诉争债权。2008年,建筑公司资产清算组在法院诉讼中确认本案债权。此后,有关本案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成为双方争议焦点。期间的2009年,公安机关出具信访答复意见称彭某等人擅自成立建筑公司“财产清算小组”并私刻印章,不构成伪造印章罪。

律师说法:债务重新确认有哪些情形?

1.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价值不仅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更在于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基本原则,债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债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因此,在兼顾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应将保护权利人利益作为首要价值目标。具体到本案,由于客观存在债权形成时间已近20年、期间经多手转让、贷款原始账目大部分已销毁、债务人已多年未正常经营且二审拒不应诉等特殊情况,故在诉讼时效认定问题上,应遵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予以综合考量。

2.投资公司受让本案债权后一直积极主张权利,虽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相关事实仍从诉讼时效中断而非债务人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角度主张,有所不当,但鉴于二者最终结果均系证明案涉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投资公司主张,应予支持,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投资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

以上就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重新确认有哪些情形?”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商事诉讼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商事诉讼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8.82.142, 216.73.216.103, 10.8.82.142, 10.8.82.142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