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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何种构成商业诋毁?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7-07 阅读:193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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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生产假冒伪劣商品

昊盾公司提交的柳州市工商局柳南区工商分局鹅山工商所名为“领回手续”的邮件和宇盾排档锁经销商的承诺函内容如下:“收条今收到鹤山工商所退回宇盾牌排档锁两箱,特立此据!柳州市鑫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邓忠仙2012-6-11”,“本人承诺暂停销售,以上产品退回厂家处理。邓忠仙2012-6-11”。.宇盾公司在生产销售产品时使用空挂地址是否可以推定其产品系假冒,昊盾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宇盾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产品。

法院判决:认定昊盾公司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律师说法:何种构成商业诋毁?

1.关于宇盾公司在生产销售产品时使用空挂地址是否可以推定其产品系假冒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平顶山市友谊街3号”系空挂户,现该地址已不存在,而“平顶山市友谊街3号院”确实存在。宇盾公司登记注册的地址为“平顶山市友谊街3号院”,其销售产品时使用的“平顶山市友谊街3号”地址虽然不存在,但是在昊盾公司所提交的宇盾公司产品的包装箱和宣传彩页上,除了印有“平顶山市友谊街3号”外,还印有宇盾公司的全称、电话和传真等真实信息,因此仅凭该地址不存在不能推定宇盾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昊盾公司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发布关于宇盾公司销售排档锁系假冒产品的言论,给宇盾公司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宇盾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2.关于昊盾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宇盾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系假冒的问题

昊盾公司提供的“领回手续”和承诺函等证据,并未指出宇盾公司的产品为假冒,仅凭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宇盾公司的产品系假冒,昊盾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以上就是“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何种构成商业诋毁?”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商事诉讼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商事诉讼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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