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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中专利侵权,言辞辩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7-07 阅读:239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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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产品销售中专利侵权

2011年6月23日,迈瑞公司向南阳大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源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西安茗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锦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2011年6月27日,又向LKL先进科技私人有限公司(公司号:693123-T)发出律师函。上述企业均先后收到律师函。

迈瑞公司认为,理邦公司生产、销售的多款产品,其技术方案落入了迈瑞公司一项或多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对迈瑞公司专利权的侵犯,这些涉嫌侵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M8、M8A、M8B、M9、M9A、M9B等便携式多参数监护仪,M80、M50多参数监护仪,DUS3、DUS6、DUS3Vet、DUS6Vet等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为此,迈瑞公司已于2011年4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理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迈瑞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了上述案件。”迈瑞公司向理邦公司的客户发送律师函以及迈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航接受采访时的言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问题。

法院判决:理邦公司有关迈瑞公司有商业诋毁的故意

律师说法:言辞辩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1.迈瑞公司是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市场竞争行为。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行为的属性及其正当性,通常要根据权利人的权利状况、警告内容及发送的意图、对象、方式、范围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迈瑞公司在发送律师函之时,所依据的都是当时有效的专利权,且发函对象为理邦公司涉嫌专利侵权产品的特定销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作为发函对象的理邦公司客户属于涉嫌专利侵权人的范围。据此,迈瑞公司针对涉嫌专利侵权的特定销售商发送律师函,可以认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其专利权。侵权警告和行使权利均以确有有效权利存在且有涉嫌侵权行为为前提,只要权利人出于行使权利和维权目的,事实上进行真实的维权行为,而非专以不正当损害他人权益为目的,均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范围。

2.迈瑞公司发送律师函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即便向竞争对手的涉嫌侵权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如果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仍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就本案而言,问题的关键是迈瑞公司发送的律师函是否构成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尤其是以何种标准和确定性程度判断律师函的内容是否构成虚伪事实。为确保权利正当行使和保护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必须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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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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