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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以主体身份订合同,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7-11 阅读:215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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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国有公司以主体身份订合同

2001年至2004年,四川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利集团公司)作为地方电力农网改造的项目法人与安宁公司、凉山州水利电力局签订系列《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资金投放合同》,约定水利集团公司通过凉山州水利电力局向安宁公司发放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资金,同时约定该资金形成的资产权益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出台的规定执行,并以此修改合同。2005年,水利集团公司与水电集团公司签订协议,由水电集团公司承继水利集团自1998年以来投入省地方电力企业、全省的农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金所形成的资产等权益。2007年,四川省政府发布川府发〔2007〕15号文,将水利集团公司、水电集团公司自1998年以来投放到地方电力农网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为同级国有资产,并授权水电集团公司投资、经营和管理,同时要求水电集团公司行使股权;对在2008年底前未明确国有产权的企业,从2005年1月1日起计收国有资产使用费。2006年至2009年,水电集团公司作为地方电力农网改造的项目法人与安宁公司、冕宁县政府签订了系列《农网完善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水电集团公司向安宁公司投入农网完善项目资金,该项目资金属水电集团公司对安宁公司的投资,工程竣工后安宁公司应按照川府发〔2007〕15号文及省国资委等文件精神明晰水电集团公司股权或缴纳资金占用费。

依据前述合同,水利集团公司、水电集团公司陆续向安宁公司发放资金共计1亿余元。后水电集团公司要求安宁公司明确其股权或交纳资金占用费,安宁公司以案涉农网改造资金系水利集团公司、水电集团公司与各级政府实施国家政策所投入资金,案涉合同系行政合同,双方并未形成平等主体间的股权投资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拒绝为水电集团公司明确股权或交纳资金占用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水电集团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安宁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水电集团公司投入资金的资金占用费。

法院判决:支持了省水电集团公司的诉请。

律师说法: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系四川省国有资金投入地方农网建设与改造司法行权的首例案件。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国有平台公司对其所进行的国有资金政策性投资所形成的纠纷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对自身权益予以救济,系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法〔2012〕295号)出台后确认、维护国有资金出资人权益的典型案件,裁判结果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

水电集团公司、安宁公司均系独立企业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虽然水电集团公司作为省级项目法人,代表四川省人民政府行使地方电力省级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但其投资行为是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通过与安宁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来完成;案涉合同内容虽涉及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但系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体现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相应性,双方地位平等,不属于体现单方意志的强制性行政行为。故案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民事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由此引发的纠纷系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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