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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方案转化,清偿方案到底如何?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7-11 阅读:590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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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清偿方案转化

二重集团成立于1958年,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一级企业,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重装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自2011年起,受宏观经济形势、重型装备制造业行业周期以及自身管理问题等多重因素影响,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多年连续亏损,失去造血能力,生产经营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提供的资金支持予以勉强维持,且逐渐无法偿还到期负债。截至2014年底,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金融负债总规模已经超过200亿元,严重资不抵债,七千余名职工、两千多家债权人及五万余名股东的合法权利亟需得到保护。2015年9月11日,债权人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德阳立达化工有限公司分别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针对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破产重整申请。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9月21日分别以(2015)德破(预)字第7-1号和(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破产重整案。

法院判决:批准二重重装重整计划;终止二重重装重整程序。

律师说法:清偿方案到底如何?

1.采取了庭外重组与司法干预相结合的方式。债务重整大约有以下两种模式:

(1)模式是庭外重组,没有司法干预,比如中钢集团的重组;

(2)是纯司法重整,比如无锡尚德、海鑫钢铁的重组。两种模式均有其各自的优缺点。

二重双重整采取了庭外重组与司法干预相结合的方式,在进入司法重整前,金融机构债权人在国资委的领导及银监会的指导下,与二重集团达成了基本的债务偿还方案。司法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对前期双方达成的方案最大限度予以了维持。

2.对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采取了不同的清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应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对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采取同一清偿方案。本案基于二重集团的债务体量大、债权人众多的特殊情况,法院确定在法定的普通债权组内,针对不同的债权采取不同的清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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