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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诉讼案件管辖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7-12 阅读:280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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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涉外民商诉讼案件管辖异议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下称兴业银行)因与被告福建天辉织造有限公司(下称天辉公司)、晋江万鑫荣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下称万鑫荣公司)、赵天准、赵炳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赵天准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是:被告赵天准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法院判决:驳回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驳回被告赵天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律师说法: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被告赵天准现侨居菲律宾共和国,故本案应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确定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本辖区内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被告天辉织造公司、万鑫荣公司、赵炳坤的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系本院所属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赵天准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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