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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诉讼,管辖权异议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7-13 阅读:315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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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涉外民商诉讼

医疗化学发光(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化学公司)起诉北京和中施拉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中施拉德公司)、北京元易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易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和中施拉德公司、元易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保华公司曾代表三家香港壳公司与受大股东委托的境内关联公司进行商务谈判,企业将中国医疗的巨额境外债务转嫁到境内关联公司头上。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是前述商务谈判破裂后保华公司所采取的转嫁境外巨额债务的手段。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应由本院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四、根据相应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也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和中施拉德公司、元易德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或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驳回被告北京和中施拉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易德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律师说法:管辖权异议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关于本案管辖所适用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其第五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医疗化学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故本案为涉及香港当事人的案件,应参照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诉讼管辖为诉讼程序性问题,而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故本案诉讼管辖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案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股权转让价款标的额符合本院管辖范围,和中施拉德公司、元易德公司提出本案与其他案件本质相同,是相同原告针对相同被告围绕相同目标公司、基于相同法律事实提起的相同股权转让纠纷,认为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管辖并且合并审理比较符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的理由,并不是法定的级别管辖异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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