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款不还
2014年12月8日,被告李新海通过启道资本向原告谢光学借款700000元,并且被告李新海、原告谢光学、居间人启道资本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违约条款,被告李新海不能按时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需要展期的则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1%作为违约及展期费用。合同签订后,启道资本于当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700000元转帐给被告李新海,被告李新海书写了借据,且被告万文伟在担保人处签了字。
《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日,即2014年12月8日,原告谢光学与被告万文伟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万文伟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起届满后二年,即2015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8日止。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新海未向原告谢光学偿还借款本金,但被告李新海向启道资本支付了居间费及利息258000元。其中启道资本向原告谢光学支付了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9月22日期间的利息,计99750元,按1.5%月利息支付的。
律师说法:是否可以向中间人主张权益?
原告谢光学与被告李新海、居间人启道资本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李新海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谢光学要求被告李新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谢光学请求被告李新海的该笔借款借期内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逾期按2%计算利息,本案原告谢光学、被告李新海与居间人启道资本签订的借款合同上对借款利率未作约定,但原告提供了被告李新海与居间人启道资本签订的《借款融资咨询与服务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为1.5%,且被告李新海亦按此约定向居间人启道资本支付了借款利率及双方约定的居间费用,故借期内原告谢光学按1.5%计算利息。
对原告谢光学主张逾期按2%计算利息,因双方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违约条款约定被告李新海不能按时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增加1%作为违约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期内利息为1.5%,逾期在本合同利率的基础上加1%作为违约费用,两项合计年利率的30%,现原告按24%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12月7日期间的利息为26250元,自2015年12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的利息为224000元(借款本金700000元,按2%的月利息计算)。
以上就是“借款不还,是否可以向中间人主张权益?”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商事诉讼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商事诉讼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