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住房借款合同签订
被告庄贵花、刘文杰系夫妻。2013年6月21日,被告庄贵花、刘文杰作为借款人签名捺印与原告签订编号350697706-2012-20130277517《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61万元,期限20年,从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3年6月21日止,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当年执行利率为年利率6.55%,按月等额本息还款4565.97元;被告以共有的龙岩市××号(龙腾明珠三期)5栋16层1××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号、第××号),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等);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上浮50%;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等等。2015年4月28日,该抵押物房产办理了龙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原告为抵押物房产的房屋他项权利人,债权数额为61万元。
2013年7月11日,原告依约发放被告贷款61万元。但被告自2017年2月起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7年5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47745.02元(含已到期、未到期本金)、利息6769.64元(含利息6687.75元、罚息81.89元)。原告因催讨未果,遂于2017年5月10日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抵押房产贷款利息如何计算?
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庄贵花、刘文杰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依约如期偿还欠款本息,但被告自2017年2月起未依约还款付息至今,构成违约,原告依约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5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47745.02元(含已到期、未到期本金)、利息6769.6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应限期给付,并应支付2017年5月9日起的按合同约定上浮50%的罚息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以上就是“住房借款合同签订,抵押房产贷款利息如何计算?”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商事诉讼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商事诉讼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