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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款没有支付,抵押合同该谁承担?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7-26 阅读:212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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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施工款没有支付

1993年7月26日,南岭经济联社(甲方)与清远市金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集资建房有偿使用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并根据龙归镇政府(1992)17号文件精神,同意集资开发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辖下南岭村土地、合作开展集资建房业务。集资建房开发的土地27.1亩。地名:龙归镇南岭村大沥地段。合作项目为集资建房,按甲方小区规划范围,经乙方同意并交乙方筹集资金,承包开发,组织兴建。

1995年10月6日,江细祥(乙方)与案外人牛某甲(甲方)签订《双龙某合作协议》,约定就龙归双龙某A型B型各两幢七层楼房的土建工程经双方协商如下:1.甲方负责与投资方签订施工合同及理顺开工前与投资方的关系给乙方进场施工并把与投资方签定的施工合同给乙方,在乙方完成自带1500000元工程款后甲方负责与乙方共同向投资方按合同条款一次性收回自带施工款项及工程进度款。2.乙方负责自带1500000元进场施工,在完成带资预算金额后收回带资款及工程进度款时乙方按进度分两期支付甲方20万元作管理费用,其余由乙方自负盈亏并与投资方自行予结算,一切与甲方无关。

律师说法:抵押合同该谁承担?

1.牛某甲与黄某、牛某甲与江细祥先后作为签约代表在正君公司与金城公司、正君公司与京伦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或合作协议中签字,由此可知牛某甲在协调金城公司、京伦公司与正君公司签署工程合同时均作为施工单位的签约代表。江细祥与牛某甲签订了《双龙某合作协议》,约定由江细祥自带资金1500000元就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牛某甲收取管理费,与正君公司和金城公司约定由金城公司自带资金1500000元施工恰好吻合。

2.金城公司收取江细祥200000元、牛某甲收取江细祥60000元的事实,可以得知,江细祥确为涉案工程向金城公司、牛某甲支付了相应费用,结合当事人关于京伦公司与正君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实际上系江细祥想与正君公司合作开发涉案工程的事实,江细祥通过牛某甲挂靠金城公司、京伦公司向某公司承接涉案工程的事实成立。

3.关于江细祥是否实际施工的问题,通过江细祥提交的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界线分割证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证据,可以得知江细祥作为工程负责人,参与了工程的建设。在江细祥与正君公司签署的《抵押合同》中亦明确了正君公司将涉案工程交付给江细祥建设,正君公司因资金困难,无力与江细祥结算工程款,将正君公司在建的B4、B5栋抵押给江细祥等事实。而通过正君公司的陈述可知,涉案工程已由金城公司完成了框架及砌砖,虽江细祥与正君公司对涉案工程已完工的工程量尚存在争议,但由此仍可推定涉案工程在正君公司将涉案工程手尾发包给宣某前已完成了部分工程的事实。正君公司虽主张涉案工程为金城公司所建,但并无任何证据反映金城公司参与了涉案工程的建设,江细祥挂靠金城公司施工,金城公司仅为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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