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保安受托挪车出事
2012年,小区保安尹某使用业主陶某放置在保安室的车辆挪车时,误将油门当刹车,将后车碰撞致损,陶某支付修车费6.7万余元。保险公司理赔后向物业公司及尹某追偿。
律师说法:保险人可以向物业追偿吗?
1.《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谓损害,应理解为第三者主动实施一定侵害行为,或在明知、应知应积极实施某种保护行为时怠于实施对保险标的的保护,即第三者应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具有一定过错。《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尹某虽非陶某家庭成员,但其驾驶车辆系受陶某委托,且尹某主观上并无过错。
2.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以上部分,由保险公司按法律和合同规定予以赔偿。可见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置于相同地位,被保险人驾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同理保险公司亦无权向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追偿。尹某具有驾驶资质,受车主陶某委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且尹某并无主观过错,交通事故责任应归属于车主陶某,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向车主陶某赔偿后,无权向尹某追偿,更无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