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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被撞,保险公司能否以合同无责抗辩?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8-07 阅读:234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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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投保车辆被撞

2011年,马某投保车辆与任某货车相撞,交警认定任某全责。马某诉请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2.8万余元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无责免赔约定抗辩。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能否以合同无责抗辩?

1.依《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处“明确说明”,系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现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保险条款交付给马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针对免责条款向马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对马某不产生效力。

2.依《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无论是否被保险车辆责任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应予以先行赔付,而后保险人取得追偿权,依法向第三者进行代位追偿。现马某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了损失。故马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诉请,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自向马某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马某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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