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购买人无代理权
出卖方主张行为人向其购买材料并予以对账的行为系代表施工单位的职务行为或有权代理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出卖方在庭审中方得知行为人曾代表施工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并不能证明其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便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因此行为人之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说法:出卖人能否主张无权代理?
原告主张被告东海公司向其购买材料,张某代表被告公司对所欠货款进行确认,并提供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及由张某签字的汇总清单欲加以证实。但被告否认张某为其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有权代理人,张某在出庭作证时对此也进行了否认,对书面证明中载明的“分包单位”解释为胡建平、薛松带领的专业分包队伍,并同时否认其在汇总清单上确认货款金额的签字行为是代表被告公司。故原告对于张某系受被告东海公司的委托或系履行东海公司职务行为的主张,未有证据加以证实。
而本案中唯一能够显示被告东海公司与张某有关系的,就是被告向本院提交而未在庭审时出示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退一步讲,即使签订该协议时,张某系代表被告,并不表示其在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也有权代表被告。原告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才知道该补充协议的存在,在买卖行为发生时,并不存在能够让原告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的表象,故张某在汇总清单上签字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从付款情况来说,原告自认买受方已支付货款1662600元,但并不能证实该付款人为被告东海公司,东海公司对于付款行为也予以了否认。综上,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形式的买卖合同,也没有发生收货、结算、付款等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即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现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18036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