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工人盖章的业务
虽然与出卖方订立《销售合同》的系实际施工人且加盖的印章为案涉工程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但由于施工单位在回复原告的债权转让异议书中明确认可实际施工人与其公司发生了业务,因此,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说法:能不能构成代理呢?
1.尽管崔顺安是与章晓根签订了《建设材料销售合同》,加盖的公章系舜江公司佳源中心广场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资料专用章,但舜江公司已认可章晓根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在回复崔顺安的债权转让异议书中也明确认可了崔顺安与其公司发生了业务,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与崔顺安发生买卖关系的相对人为舜江公司,并无不当。
2.自2014年12月8日后崔顺安与舜江公司再无发生业务关系,虽然双方在销售合同中对付款条件约定为“全部送货结束,余款在主体结构封顶付清”,但对于本案的涉案工程,舜江公司与广源公司在本院审理的另案中已达成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故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已成就正确。上诉人舜江公司上诉称整个工程还在缓慢推进中,明显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对于上诉人舜江公司提出的先行解除崔顺安与章晓根之间的《建筑材料销售合同》的问题,因本案系审理舜江公司与易传虎之间的债权转让纠纷,原审第三人崔顺安是否需与舜江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涉及,舜江公司可另行主张。
至于舜江公司在庭询中提出本案债权转让是否成立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一到达债务人就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崔顺安将债权转让给易传虎后,已依法向舜江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舜江公司也已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据此,本案的债权转让依法成立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