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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订购买,最后竟然不能证明货物是谁的?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8-09 阅读:208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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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签订购买

即便实际施工人作为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系施工单位的员工,但在其未提供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出卖方主张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观点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最后竟然不能证明货物是谁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被告鸿铭公司还是被告钟晓泽。

原告主张被告鸿铭公司向原告购买材料,被告钟晓泽是被告鸿铭公司的负责人,但对其上述主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从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来看,均由被告钟晓泽签字确认,没有被告鸿铭公司的签字或盖章,原告未能提供钟晓泽系受被告鸿铭公司的委托或系履行鸿铭公司职务行为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系代表被告鸿铭公司。

原告在销货清单“客户”一栏注明了送货地址,并注明“钟晓泽”,在原告自行记载的清单上抬头也写明是:“钟晓泽”,可见原告主观上并未认为钟晓泽的行为系代表鸿铭公司。故被告钟晓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被告钟晓泽辩称其是被告鸿铭公司的职工,负责工程的现场管理,其的签字只能证明材料已到场,但对其辩解的事实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综上本案系原告与被告钟晓泽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支付货款的义务人应为被告钟晓泽。对原告要求被告钟晓泽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鸿铭公司支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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