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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卖关系,原被告谁负有举证责任?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8-09 阅读:288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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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买卖关系

实际施工人持技术资料专用章与出卖方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出卖方显然未尽到善意无过失的谨慎注意义务。

律师说法:原被告谁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对此,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1.原告提供的由张仲华签订的《世和商务中心综合楼裙楼装修工程一期工程供货合同》加盖“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资料专用章”,该印章表明“仅限技术资料,用作其他无效”,在张仲华未提供介绍信、委托书等其他材料让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被告的情况下,原告应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来判断张仲华的行为是否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而张仲华仅出示技术专用章,该章表明“仅限技术资料,用作其他无效”,一般常人都能判断该印章不能作为合同章,原告理应注意到张仲华持该章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

2.原告提供了《销售出库单》来证明事实上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本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销售出库单》上的签收人员的身份,被告亦不予认可这些人员系被告员工,且《销售出库单》上加盖的是技术专用章,故签收人员签收货物的行为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

3.原告提供《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但不能以此证明被告收到了发票上所列明的货物。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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