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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债权发生证据,该用什么证据证明?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8-09 阅读:263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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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涉案债权发生证据

仅有实际施工人签字的对账单,即便其加盖了施工单位的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由于缺少其他可以证明实际施工人在订约或履约过程中具备代理权表象的证据,其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说法:该用什么证据证明?

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各方对债权转让人舜森公司是否对被上诉人亚厦公司、胡士君享有案涉债权发生争议。上诉人主张舜森公司对被上诉人亚厦公司、胡士君享有案涉债权,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上诉人向一审提交了《木制品报价清单》、《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其中2013年10月23日《木制品报价清单》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被上诉人现予以否认,不能作为相应债权的凭证。

2013年10月14日《木制品报价清单》盖有“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雁荡小镇样板房工程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并由胡士君签名。该技术资料专用章其性质不是单位公章,也不是合同专用章,且已表明仅限技术资料,用作其他无效,不能代表亚厦公司对外从事经济往来。对于被上诉人胡士君的签字,亚厦公司否认胡士君系其员工或受其委托签字,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该方面的证据,不能认为亚厦公司应对胡士君的签字负责。

被上诉人亚厦公司未追认该《木制品报价清单》,本案亦不存在上诉人据以相信木制品买受方为亚厦公司的表象,即对亚厦公司亦不成立表见代理。郑哉君虽陈述其系亚厦公司员工,是讼争工程项目负责人,但亚厦公司否认其是讼争工程项目经理,根据郑哉君的陈述,其应非法律规定的规范意义上的项目经理,且其陈述与亚厦公司间有实行内部考核的约定,讼争工程相关费用由其垫付,其是以本人需要为由向舜森公司购买木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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