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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结算单上签字,是不是代表公司?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8-10 阅读:1508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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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在结算单上签字

施工单位虽否认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但在庭审中承认其负责工程的材料采购,再结合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说法:是不是代表公司?

根据广联公司的再审请求、事实及理由以及中杰公司、田周中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中杰公司是否系涉案销售合同相对方,其对相应货款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1.涉案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的需方注明为中杰公司,在合同尾部需方签章栏内有李华个人签名,但中杰公司未盖章。中杰公司虽否认曾授权李华签署该合同,但中杰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李华系涉案浙江滨海薄膜科技有限公司2#车间2#宿舍楼办公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负责该工程的材料采购,并提交了其与李华签订的建筑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欲证明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李华,虽然该内部承包合同因李华未到庭而未被采信,但作为卖方的广联公司在与李华接洽涉案商品混凝土采购事宜时有理由相信李华系代表中杰公司签约。

2.中杰公司否认田周中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效力,但田周中系涉案工程的工作人员,中杰公司亦向其支付过工资,故田周中的签字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在中杰公司未能证明其向其他公司购买混凝土用于施工的情况下,可认定涉案商品混凝土用于中杰公司承建的工程中。李华向广联公司交付的有中杰公司背书的承兑汇票亦应认定为中杰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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