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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替公司买砖,是不是构成表见代理?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9-12 阅读:254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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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代替公司买砖

出卖人虽提交了由实际施工人签字的购销合同并申请法院调取了案涉工程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以证明实际施工人系代表施工单位向其购买砖块,但实际施工人与出卖人进行洽商时并未出具上述材料,故其行为既非职务行为、有权代理,亦不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说法:是不是构成表见代理?

1.砖厂主张与中杰公司存在买卖关系,但其仅提供一份由“李华”签名的购货合同书,砖厂认为李华向其购买工程所需砖块的行为系表见代理,故其又向本院提供由上述工程所在地的管理部门即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所备案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以证明李华系代表中杰公司向砖厂购买砖块,故中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而砖厂在庭审中陈述签订上述购货合同书时,李华只是称该工程全部由其管理,并未向砖厂出示过相应能够代表其身份的材料,结合1提供的内部承包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李华与砖厂之间签订的购货合同书之行为,既非职务行为、有权代理,亦不构成表见代理。

2.砖厂认为已送货至工地以及中杰公司工作人员钱林、王国芳已经支付过25万元的货款,故中杰公司应承担余款的付款责任。

送货单上均未有公章或法人签名,亦未有员工签名,砖厂提供的一份由中杰公司及浙江海滨薄漠科技有限公司背书的承兑汇票,鉴于承兑汇票本身具有流转性,且砖厂在庭审中陈述该承兑汇票系李华交付给其,而砖厂在规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钱林、王国芳系中杰公司员工之证据,再者砖厂自认钱林、王国芳的款项均系汇入砖厂负责人王兴昌之个人账户,故钱林、王国芳汇入王兴昌个人账户的款项是否系本案所涉货款难以认定,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砖厂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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