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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提供借款,这种行为有效吗?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9-12 阅读:198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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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6年,李某为王某赌博提供借款。因逾期未偿,李某诉请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律师说法:

1.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赌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故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3项规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后,关于利息约定亦无效。出借人已支付本金,属于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借款人应予返还,否则会造成借款人不当得利后果,亦与《合同法》第58条规定相悖。同时,对出借人因出借款项所受损失(一般指利息损失),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判定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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