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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第三者责任险能赔偿吗?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9-12 阅读:411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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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袁某驾驶汪某车辆,因故障停于路边,二人下车查看时被杨某所驾车辆碰撞身亡,交警认定杨某、袁某分负主、次责任,汪某无责。袁某、王某近亲属作为原告,诉请汪某投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

1.根据投保单记载内容,保险公司向汪某履行了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4条对“保险责任”规定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本案交通事故导致汪某、袁某死亡,汪某系本案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遭受人身损害不属商业三责险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2.袁某系投保车辆驾驶人员,其驾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停车排除故障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设置警告标志和未将车上人员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此表明保险车辆驾驶人员袁某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系交通事故共同侵权人,承担次要的侵权责任,汪某无责任。袁某既是保险车辆驾驶人员,且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负有部分侵权责任,对其自身的人身损害,主要侵权人已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导致,该部分损失显不属被保险人汪某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范围,故袁某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提出袁某人身损害赔偿内容亦非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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