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借钱写了借条,到期仍不能偿还该怎么办?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9-13 阅读:361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

原告青岛天泰公司(甲方、下同)与被告山东振鲁公司(乙方、下同)及被告张玉忠(丙方、下同)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鉴于乙方与山东长城公司在2003年3月、2004年6月分别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山东长城公司经批准兼并济南市市中区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市中汽修厂),但由于山东长城公司缺乏资金,双方同意改由乙方实施兼并,由乙方承担兼并资金并负责安置市中汽修厂职工,手续仍以山东长城公司名义办理,兼并后仍以山东长城公司名义经营。由于以上兼并,乙方取得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8号地号为021229004-1(地块一)、021229004-2(地块二)的两宗土地,但该两宗土地仍登记在山东长城公司名下,用途为工业用地,性质为划拨。

律师说法:

原告青岛天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解除其公司与被告张玉忠2014年1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被告张玉忠支付违约金500万元的诉讼请求,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青岛天泰公司与被告张玉忠、山东振鲁公司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明确包含有被告张玉忠向原告青岛天泰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被告山东振鲁公司为被告张玉忠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内容,上述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青岛天泰公司向被告张玉忠转款的记录及被告张玉忠向原告青岛天泰公司出具的收条,能够证明被告张玉忠收到了原告青岛天泰公司提供的借款1000万元的事实。被告张玉忠在使用了涉案相应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青岛天泰房地产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作协议书》第五条(前期费用)第3项(双方约定上述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偿还方式如下)第(3)小项的约定,已经达到了被告张玉忠向原告青岛天泰公司偿还借款1000万元的约定期限,原告青岛天泰房地产公司关于被告张玉忠偿还借款1000万元的请求,事实清楚,合法有据。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8.82.142, 216.73.216.103, 10.8.82.142, 10.8.82.142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