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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与女友分手 对簿公堂诉讨房产(图)

法邦网     2015-01-07 阅读:296



六旬翁与女友分手  

六旬老人与原为师生关系的王某恋爱告吹后,为了争夺房产将王某告上法庭。近日,一中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王某称与宋某同居。2006年双方以宋某的名义贷款购买一套房屋,但首付款基本全部由王某出资,月供、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供暖物业等费用也全部由其支出。后两人分手,宋某拒绝让王某回家。王某遂将宋某诉上法院要求归还房屋。而宋某辩称,房屋的房款全部由其个人出资,而且购房的时候双方并没有同居,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购买时间为2006年,而双方被确认的同居时间在此时间之后。故购得的房屋不能作为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处理,王某亦不能证明其对诉争房屋的出资情况,因此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王某认为双方同居时间是在2004年,并提交了新证据,试图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其中包括:其前妻对于王某与宋某同居的证人证言,王某给宋某女儿购买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王某用于提前归还房贷和购买汽车的银行存取款明细等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所提供之证据仍不能充分有效证明该房屋是在同居期间由其出资购买。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簿公堂诉讨房产

目前,因情人或同居关系告吹后,牵扯出的房产问题层出不穷。因之前感情和睦时并未就很多具体细节写进合同等留作证据;而一旦关系破裂后,想要再去证明房子的归属问题,已经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了。

本案中,由于房产证上写的是宋某的名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知名房产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律师提示,除非王某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房子是同居关系期间由其出资购买,否则,根据已有的证据来看,王某只能承担证据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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