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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号和“重新摇号”都违法

法邦网     2013-06-27 阅读:487



就“重新摇号”问题,记者专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室副主任杨小军教授。

购车上牌资格不可能丢失,补办即可

记者(下称“记”):“重新摇号”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杨小军(下称“杨”):北京这一做法不是合不合理问题,而是违法!

汽车摇号政策属于行政审批,在法律上是行政许可,解决的是购车人通过摇号取得购车上牌的资格。当事人取得资格,是基于特定的人、特定的身份而取得,一旦取得即具有。因此,从资格的人身属性看,资格是不可能随车辆被盗而丢失。偷车,偷走的也只是财产——汽车,不可能把资格也偷走了。

记:既然资格不可能丢,您认为如何解决失主使用车牌的问题?

杨:资格是政府行政审批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政府赋予当事人所具有的,它就在车主名下,而且在主管部门的登记里能够查到。其实,主管部门就是补办一个手续的问题,怎么能让人家重新去摇号呢?例如,登记结婚就是资格,当结婚证丢失了,难道结婚的资格也丢了,难道还要让人再结一次婚领证?

记:“重新摇号”不合法,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杨:三个方面:

第一,消灭资格只有一个办法,就是主管部门必须通过注销的方式。如果不注销,它就永远存在。让失主“重新摇号”就是视其资格不存在,违反了注销的法律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的规定。如果承认资格存在,就应当补办车牌。

第二,北京车辆限购规定,一个人名下只能有一辆车。如果要求失主“重新摇号”,前提是失主本身没有购车资格,但在其购车资格本身存在的情况下,还让失主再去摇号,“重新摇号”反而违反了“一个人名下只能有一辆车”的限购规定。可见,“重新摇号”与限购规定矛盾。

第三,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理念。采取“重新摇号”而不补办车牌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防止有人借补办手续骗取车牌。但问题是,骗取车牌的方法不止这一种。用“重新摇号”的方法防止骗车牌,是典型的“方便了自己,为难了当事人”。主管部门应该做的是查处盗车贼的违法行为,而不能把防止骗取车牌的难处交给失主,把对盗窃者违法行为的惩处转嫁到失主身上。“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当事人”,才是符合服务型政府理念。

“重新摇号”,实在是强人所难!

摇号玩的是规避法律技巧

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失主是否有理由据此直接补办车牌?

杨:当事人只要符合第一款这五项条件,就可以到交管部门上车牌。只要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车辆,就能够符合这五项条件。也就是说,车管部门应当为合法购车人上车牌。

记:摇号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杨:对。北京的做法是,在纳税环节限制购车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时应当出示摇号指标,税务部门核发完税证明时要查验摇号指标。也就是说,购车人必须持有摇号指标才能缴税,否则无法取得完税证明。进而,无法符合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上述法律规定上车牌。

把车辆指标“搭”在完税证明上限制购车人,把车辆摇号指标“掩埋”在完税凭证之中,北京的摇号政策玩的是法律技巧。事实上,北京搞出了一个“5十1”的条件,加出“1”个摇号条件,本质上是违法的。

记:除此之外,摇号是否符合国家其他规章制度?

杨:2004年5月,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这是部委规章。其中第62条规定,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汽车市场和管理制度……凡在汽车购置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第72条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或授权规定应当提供的凭证(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第一款前四项等——记者注)外,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额外要求提交其他凭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得要求增加其他凭证。

摇号完全与这一部门规章抵触。记:摇号这一做法的危害何在?

杨:这种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制止,会产生负面辐射效应,全国其他一些城市也会效仿,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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