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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受法律保护吗?

法邦网     2013-06-27 阅读:510



市民孙先生今年61岁,自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到一家生产销售公司担任公司门口传达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用工协议,约定孙先生负责公司大门日常开启关闭及邮件收发工作,并服从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用工时间为一年。今年3月,公司领导又口头通知孙先生负责公司大门及办公楼内照明设备的维修工作,孙先生年老体弱,无能力承担需要登梯爬高维修照明设备的工作,拒绝了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今年4月,距双方用工协议还有2个月才到期时,公司领导突然要求孙先生自动离职,原因是未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并扣发1个月工资。孙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被扣工资及劳动经济补偿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先生向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自己的权益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12348”法律服务热线

律师答复

首先,根据即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据此,生产销售公司应当按照与孙先生签订的用工协议履行用工期限,孙先生有依协议获取用工报酬的权利。公司安排孙先生从事登梯爬高的危险工作,明显与老年人身体及心理情况不相适应,如孙先生从事此项工作,极有可能会造成身心损害,所以生产销售公司以孙先生不服从危险工作安排为理由,要求孙先生自动离职并扣发工资的行为,不能成立。

其次,孙先生为已办理完退休手续的老年人再就业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孙先生与生产销售公司之间订立的用工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因此孙先生是不能享受以上两法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所以孙先生要求劳动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12348”法律服务热线

提醒

老年人在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时,应订立书面的“劳务聘用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尤其是明确劳动报酬、劳动期限、劳动损害赔偿等。这一方面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也有了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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