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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的公司纠纷,以公之名,以私之利

法邦网     2013-07-11 阅读:859



被告人王某是一家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另一个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7年6月的一天,王某以保健品有限公司需要向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一批固定资产为名,在两个公司的交易合同上签字,并从保健品公司挪用现金200万,该笔资金后没有作为交易款支付集团公司,而是被王某个人控制和管理,直到2008年2月返还保健品有限公司。之后王某宣布撤销两个公司之间的买卖交易。

该行为加重了公司内部的不满和混乱,后有人向司法机关控告,案件进入到审判程序,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两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挪用该资金构成犯罪,判处王某3年有期徒刑。

【嘉宾律师介绍】

林志钢律师,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

林志钢律师曾是多家媒体的专栏撰稿人和法治、财经栏目的特邀评论人。也是”并购界”网站评选的2012年中国中部地区有影响力的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团队的核心成员。在执业的20年中,帮助无数的人,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感受到法律的阳光,因而受到众多的赞誉。

业务介绍:专注于公司的转型升级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专业于中国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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