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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拾荒十五年 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

法邦网     2013-07-30 阅读:323



老汉拾荒十五年

老汉拾荒十五年引人热议。不过别误会,老汉并不是因为被生活所迫才拾荒的,也不是因为子女不孝顺。社会上对于是拾荒者总是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其实拾荒者有时候是很伟大的。有拾荒者在拾荒中收养弃婴,有拾荒者靠拾荒挣得的微薄收入资助了不少人,这都是满满的正能量。而且拾荒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垃圾的分类,让一些废弃物循环利用,也是对环境的保护。

今年73岁的陈老汉从最初和老伴来北京给儿子看孙女至今已拾荒十五年,在位于京城北部的这座大型居住区里颇有几分名气。但用他自己的话说:“我不缺吃穿,就是自己真闲不住,收收小区里的废品不仅能锻炼身体,还能贴补家用,一举两得。”陈老汉老家在山东的一座小县城,北京住的是他三儿子。“儿子是大学教授,儿媳妇是系主任,他们的工作都挺不错,原本接我和老伴过来就是希望我们帮着带带孙女,顺便在北京养养老。”说起自己的儿子儿媳,陈老汉脸上满满地都是笑意和幸福,“他们最开始也不想让我干这个,倒不是觉得让人看见丢人,而是怕我辛苦,而且让老家的人知道自己父亲在北京捡破烂是他们的不孝。”

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和责任。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 赡养扶助义务的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虽然没有将子女限制在成年子女范围内,并须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但我国宪法却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赡养扶助的内容。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扶助,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子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必须自觉地履行赡养扶助义务,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及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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