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民生

送患癌老伴沉江被判刑 不知法律者构成犯罪(图)

法邦网     2013-08-13 阅读:366



导语:

70岁老汉送患癌老伴沉江被判刑,到底是爱还是枉法,是癌症患者尊严死还是老汉的愚昧无知?生命宝贵,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生命,但是自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往往也没有可罚对象,所以自杀不为罪。但是,帮助他人自杀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还有个焦点,是70岁老汉不知道自己帮老伴沉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是老汉免责的事由吗?古语云:“不知者无罪”,但是目前的法律不是那样规定的,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是犯罪还是要付法律责任的,被叫做“主观认识错误”,还有其他多种情形。

事件回顾:

70岁老人送患癌老伴沉江 判故意杀人获刑4年

70岁的汪卫国(化名)与67岁的叶爱珍(化名),是一对夫妻,家住汉南区纱帽街。随着年事渐高,汪卫国股骨头坏死,其中一只眼睛视网膜脱落,落下3级伤残。平时,汪卫国的生活起居由妻子叶爱珍照料。

3月5日,老伴叶爱珍被检查出乙状结肠癌晚期,不宜手术。4月10日,叶爱珍出院。出院后,因病情恶化,老人疼痛难忍无法入睡,难以进食,卧床不起。由于三个儿子外出务工,照料叶爱珍的重担,落在行动不便的汪卫国身上。

叶婆婆苦求老伴将她送到江边,“想尽快了结一生”。老人还说,她这辈子都听丈夫的,“送我到江里去,这事一定要听我的”。丈夫只得答应。

4月14日上午8点左右,汪卫国让叶爱珍坐上被子,连同衣物一起,推入江水中。叶爱珍全身浮肿,一时沉不下去,顺流漂下。汪卫国将妻子送入江中这一幕,恰好被江边的渔民看到,渔民随即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很快找到叶爱珍的尸体并打捞起来。经法医鉴定,叶爱珍为溺水死亡。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汪卫国。得知自己犯下杀人罪,汪卫国感到意外。他说自己是帮助老伴自杀,没有要杀人的念头。近日,法院判决,汪卫国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轻微,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邦时评:

法律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主观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当行为人产生了认识错误,承担罪责的情况是不同的。法律认识错误的种类分为三种:

1、行为人出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非犯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不改变行为本身的非犯罪性。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时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

2、行为人由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即通常所说的“假想不犯罪”或“错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在假想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虽具有“罪过”,但在客观上却不具有危害行为或危害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主客观并不统一,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能定罪。

3、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受刑罚的轻重产生错误认识。在主观上,行为人对犯罪已有清楚认识,并进而实施该行为,其主观故意不言而喻,而且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已达到了严重的危害程度,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已具备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犯罪已经成立。至于对罪名或刑罚的误解,因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既不影响主观罪过也不改变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因而对其刑事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

网友评论(腾讯微博):

有的死不能如意

@花儿:有的生不能安乐,有的死不能如意。

@莺歌海-公民-我爱美国:正腐不作为无罪,但你不能作为就有罪

@满地爬的小强:没有生活质量的生命个体应该有自己的终结权利!

@高德阳:没有生的自主权.难道还没有死的自愿权!。社会恶在劳动民众"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伪善的人道主义是残忍的恶道法律!。尊重本人意愿.特情状态实行安乐休眠死.祝福来生!

结语:

老汉的儿子不想让父亲再受牢狱之灾,街坊邻居都为老汉求情,而且老汉没有阴谋或谋利可能,所以,法院判处老汉有期徒刑四年,这是一种法律允许的道德原宥选项。(法邦网)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