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经理诈骗8200万
银行经理诈骗8200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这个身份会不会影响定罪?在案件总,犯罪嫌疑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就不能认定为贪污罪或是侵占罪,应该以一般的贷款诈骗罪定罪。
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3年6月24日接到控告人报案,称某银行沈阳分行客服部经理王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办理承兑汇票和验资用款的名义,与控告人等人签订合同,共骗取人民币8200万元后逃匿。支队当即成立专案组展开立案侦查,并于6月28日将王某立为网上逃犯。由于获悉王某已经香港潜逃至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地,专案组就通过走访家属进行攻坚。2013年12月2日,犯罪嫌疑人致电专案组表达投案自首意愿,并主动前往中国驻泰国大使馆投案自首。近日,专案组已将王某安全押解回沈。
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