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膀胱灌注治疗后患者死亡
71岁的患者段某,因患“膀胱癌”去被告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对其实施了膀胱电切术,术后定时进行膀胱灌注。后患者入住被告医院进行住院后续治疗。此后医护人员发现,在进行一次膀胱灌注时,拔出尿管的过程中患者尿道口出血明显,因此给予了止血的对症治疗。因此症状,医院泌尿科会诊后建议观察。但患者很快进入情况危机状态。次日凌晨患者尿道仍有出血,同时伴随高热症状,后患者出现血压下降,突发休克,神志不清,心跳停止,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患者家属认为是医院操作不当,导致了患者的死亡,诉至法院。
二、医院被认定负轻微责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进行了三次医疗鉴定。第一次是由医院所在地区卫生局委托区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意见为:医方没有严重违反医疗、护理诊疗常规。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市卫生局对此案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但认为医方的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此时,患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仍不认可,申请进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过错行为,庭审时最终确定为轻微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方按照20%的比例进行赔偿,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2余万元。
以上就是关于“膀胱灌注治疗后患者死亡,医院被认定负轻微责任”的全部内容。当患者接受治疗后,家属的期待必然是一个好的效果,因此若患者反而因此死亡,导致家属无法接受,因此开始怀疑医院的诊疗过程。但此时不应一味向医院追责,而是应当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判断医院的真实责任,妥善解决纠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