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甲状腺癌是最常见的甲状腺恶性肿瘤,约占全身恶性肿瘤的1%。当医院因为自己的原因遗漏甲状腺癌的诊断时,医院必定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如何确定具体的责任比例?具体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医院遗漏甲状腺癌的诊断
2006年4月17日原告因“声嘶半年”入住被告处。4月19日行纤维喉镜检查,发现双声带肥厚,前联合下至环状软骨见红色新生物,表面粘膜光滑。双声带活动正常。被告于4月20日为原告在全麻下行直接喉镜下新生物活检术。被告于5月4日为原告在全麻下行全喉切除术。5月17日原告至另一医院行甲状腺彩超检查,于5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异位甲状腺癌。
2010年4月14日原告至被告处行CT检查显示:全喉术后改变;目前右上颈部、左上中下颈部可见肿大淋巴结,LNM(癌淋巴结转移)表现。4月26日原告因“全喉切除术后4年,发现双侧颈淋巴结肿大1月”再次入住被告处。被告于4月28日为原告在全麻下行双侧淋巴结清扫术及左锁骨切开肿物切除术。5月10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喉癌术后淋巴结转移。2010年12月23日原告入住另一医院,于12月29日在全麻下行甲状腺双叶全切+双中心区(Ⅵ、Ⅶ区)淋巴清扫术。原告认为被告误诊、误治,导致原告全喉切除、多次手术、疾病复发,造成原告身体损害,故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被告在第一次手术时即应探查甲状腺,但被告未能正确诊疗,之后第二次手术再次遗漏诊断甲状腺,两次过错与原告遭受多次手术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市医学会确认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足够客观、合理,法院对该意见予以采信。被告诊疗过错造成原告遭受多次手术,故原告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诊疗过错有直接关系,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律师说法:被告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判定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甲状腺癌未能采取措施,以致原告承受多次手术,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市医学会进一步指出,第一次术前喉部新生物活检证实喉部腺癌(喉部原发癌90%以上为鳞癌),CT、电子喉镜均提示癌来源为甲状腺可能性大,但被告未能予以考虑,此外,在病理诊断两次提醒“注意甲状腺”的情况下,仍然遗漏了甲状腺癌的诊断,造成原告承受多次手术的痛苦,应承担完全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医院遗漏甲状腺癌的诊断,承担责任比例如何确定”的案例介绍。患者遇到医院的误诊、漏诊时,都有权主张医院承担责任,但请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来初步判断采取何种方式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