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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颖芳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患儿左肾功能丧失,是否与医院行为有因果关系

邵颖芳律师     2017-08-12 阅读:358



导读:儿童往往较为脆弱,在医院进行治疗时面临的风险也难免更大一些。当医院对其进行治疗时,有时会因为失误导致患儿受到额外损伤,此时如何判断医院的行为与患儿的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具体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患儿左肾功能丧失

2006615日,患儿应某因发现“左肾结石3年余”入住被告医院,诊断:左肾结石。616日,患儿在全麻下行左PNL双频激光碎石术。626日,患儿近日肾绞痛发作频繁。630日,患儿在全麻下再次行左PNL双频激光碎石术。术中见左肾盂结石多,肾盏内数枚小结石。术中置D-J管,肾造瘘。术后抗感染、补液治疗。710日患儿出院,出院时情况:造瘘管内见淡血性引流液,清,伤口无异常。200684日,患儿因“尿路感染”入住被告医院治疗。818日出院。2008718日,患者因“左肾积水”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当日患儿在静脉麻醉下行左肾穿刺造瘘术。术后发现血尿,左肾造瘘管引流不畅。723日,将造瘘管拔出4cm后引流较畅。728日患儿出院。200885日,患儿因“发现左肾积水10月余”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当日在全麻下行PNC术。87日出院。2008927日,患儿因“肾穿刺造瘘术后2月”入住被告医院。928日,患儿在全麻下行左输尿管肾盂吻合术。107日出院。20081225日,患者入住XX医院行D-J管拔除术。1227日出院。2009429日,患儿至被告医院就诊,诊断:左肾失功。

法院判决:医院行为与患儿损害有因果关系

根据鉴定意见,患儿为幼儿,输尿管细小,左肾复杂性结石,结石较大,临床治疗困难,术后发生结石残留、感染、粘连、梗阻及肾积水等为目前医学难以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2006831日,患儿在外院B超检查发现“左肾积水”,20061123日至医方就诊,医方仅建议随访、饮食调整,未明确随访内容及期限,未积极干预,与患儿左肾积水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左肾功能丧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律师说法:当有两次鉴定意见时,法院会加以选择采纳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该行为是否适当的判断,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还需由相关的权威部门即医学会进行鉴定。本起病例经两次鉴定,从两次鉴定分析意见来看,法院认为区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说服力不够,就医方诊治过程中的不足对患儿是否产生影响没有表述,特别是对医方未积极干预、随访内容和期限不明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未加分析。比较而言,市医学会的二次鉴定分析意见较为全面,故法院依法采纳市医学会的二次鉴定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认定医方存有过失,与患儿左肾功能丧失存有一定因果关系。明确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患儿左肾功能丧失,是否与医院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案例介绍。患儿在医院进行治疗后反而遭受了额外的损害,患儿家属请勿自行寻求医院承担责任,而是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让其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患儿家属更好地维护患儿的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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