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一则“老太骑电动车见轿车‘受惊’三米外倒地,轿车次责赔三百元”的新闻在网上引起激烈地讨论。那么,两车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如何担责呢?法邦网为您解析。
老太骑电动车见轿车三米外倒地 轿车赔三百元
7月11日上午,杨浦区四平路,上海市民张先生驾车从中天大厦停车场出来。行车记录仪显示,10时31分14秒,他的轿车即将行驶到非机动车道时,一辆白色电动车从左前方行驶过来,张先生刹车停下。在没有碰撞的情况下,电动车在约三米开外翻倒在地。骑电动车的老太太和后座的男孩同时摔倒在地,但两人都迅速站了起来。经询问得知电动车上二人是祖孙关系:60岁左右的奶奶骑电动车载着10来岁的孙子。张先生称,当时被交警认定为无过错次责,可由交强险赔付,对方开价500,其还价200未果,在事故组熬了3个多小时,烦了、累了,最后直接给了300结案”。
交警解释说,交通事故并不是说两车必须要碰撞在一起,事故的认定和有无接触无关,和因果关系有关,此事件中轿车从停车场驶出,老太太骑电动车因受到惊吓而摔倒,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对此在网上也引发了激烈讨论,有网友直呼老太太碰瓷儿,认为交警认定不公平,轿车司机张先生根本没有错,也不用赔钱。也有的网友认为:机动车有明显责任在机动车借非机动车道进入主路,应该尽到观察避让的责任的义务,没有哪条交规写着避让的时候应该加速通过不行再急刹,非机动车也没有主观的碰瓷意图。还有网友举了现实中的例子:当你走在路上,一辆车突然在你眼前来个急刹车,吓了你一大跳,导致你脚扭了,或者一屁股坐地上了,或者手机吓得掉地上摔了。你认为,司机完全没有责任吗?此处司机没有注意到你,也许是走神,也许玩手机。而且正常人,汽车在面前3米来个急刹,都会吓一跳。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碰瓷儿的事情确实屡见不鲜,双方没有发生碰撞而出现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赔偿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如果有相关问题,欢迎您来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