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业时,受害人可否要求对方既要赔偿误工费,还要赔偿病休期间的摊位租金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受害人要求同时赔偿误工费和摊位租金损失
2011年5月19日,被告江某驾驶浙BDE257号轻型厢式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被告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支公司)由奉化往宁海方向。11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甬临线32KM+750M处,右转弯通过非机动车道时,车身右侧与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的由原告殷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倒地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奉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殷某在奉化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8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被告除对菜场经营摊位停业损失70215.38元有异议外,其他无异议。
法院判决:仅赔偿误工费而无需赔偿摊位租金损失
公民的生命受到伤害,其有权请求赔偿。本案中,被告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理单位,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殷某的经济损失;被告江某作为肇事车辆的使用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殷某的剩余经济损失。但是,对原告诉请的停摊损失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即便能证实其2011年支付摊位费21080元的事实,但该摊位费也已支付,并不会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带来增加或减少的改变;因交通事故导致停摊而产生的损失,实质是误工的损失,应通过误工费赔偿请求来解决。对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收入情况,本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误工期限并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16848元(33696元/12个月x6个月)。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导致摊位停业时,受害人能否同时要求赔偿误工费和租金?
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本案中,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而造成的停业期间的摊位租金损失,即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可知,受害人由于交通事故受伤可以主张误工费。结合本案,受害人既要求赔偿误工费,还要求赔偿病休期间的摊位租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病休期间的摊位租金并非是由交通事故所直接引起,所以,法院一般仅会支持误工费,而不会支持摊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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