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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广有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  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因自身体质原因死亡,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武广有律师     2017-11-15 阅读:575



导读: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自身的体质原因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呢?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概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主要死亡原因为本身疾病所致

2012年12月13日,被告张某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省道行使,通过路口时红灯,未按信号灯指示停止仍然同行致使与王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专用客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的乘车人钱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受害人钱某的根本死因为心脏病致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35%。 

    法院裁判: 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虽然钱某的身体状况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另外,受害人钱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没本质的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结合上述原因,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交通事故中因本身体质原因死亡,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

以上就是对“交通事故中因自身体质原因死亡,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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