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受理。哪些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请求补缴经济补偿金与年终奖金
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由原告任大区经理。2016年12月22日因被告单位人员调整取消了部分岗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282天,公司应当给付年终奖金。另,解除劳动合同后,对被告给原告缴纳的保险部分,经核对时发现,公司并没有按照原告的实发工资作为缴纳保险的基数。基于以上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金约5000元;2.补缴社会保险差额的经济补偿金约26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到被告单位工作,任大区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金的发放等问题没有约定。2016年12月22日因被告单位人员调整取消了部分岗位,原、被告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年终奖和补缴社会保险差额。2017年1月5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对年终奖和补缴社会保险差额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裁决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对此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方表示对单位内部其他完成考核指标及作出突出业绩的员工发放了2016年度年终奖金,因原告作为大区经理没有完成考核指标,造成经营亏损,所以公司决定对其不予发放年终奖金。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原告主张的2016年度年终奖金发放问题。年终奖金的考核标准、发放与否及发放标准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法律一般不予干涉。另外,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年终奖金的发放也没有明确约定。综上,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原告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差额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请求实质属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哪些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此外,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做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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