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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秀丽 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怎样确定劳务工资收入

蒋秀丽律师     2017-09-04 阅读:374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质的区别,它们的工资也会有区别。劳动报酬一般会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里会规定工资的各项数据,至于劳务工资的确定有点麻烦。怎样确定劳务工资收入,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索要劳务工资

原告祁等四人于2015年开始在被告吕承包的北京、浙江等地的铝合金安装工程务工,后经结算,被告吕尚欠原告祁人工工资56600元。2017127日,被告吕向原告祁出具了欠条,并承诺此款于2017220日前付清。逾期后被告至今没有给付,遂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吕给付欠款(工资)56600元及从201722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判决:由被告吕给付原告祁劳务工资56600元,并从20172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

经审理查明,原告祁等人从2015年至2016年在被告吕承包的北京、浙江等地的铝合金安装工程中务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吕共欠原告祁等人人工工资108715元。经多次催收无果,被告吕2017127向原告祁等人出具欠条一张。逾期后原告祁多次找被告吕索要该工资欠款无果,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祁等人在被告吕承包的建设工程中务工,尽管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原告祁等人将合同履行完毕后,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2017127日,被告吕向原告祁等人书写了欠条,并约定了付款日期,有被告吕书写的欠条佐证,被告吕理应遵守该约定给付原告祁等人的劳务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但被告吕至今都没有完全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祁要求被告吕给付劳务报酬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祁同时还主张要求被告吕给付逾期后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祁要求被告吕给付劳务工资及承担延期支付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吕给付原告祁劳务工资56600元,并从20172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

律师说法:怎样确定劳务工资收入

劳务工资是指劳务提供者通过劳务和活动取得的货币报酬。按取得工资的形式可分为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按劳务价值的观点可分为创造价值的劳务工资,和不创造价值的劳务工资;按国民收入分配过程,可分为初次分配工资和再次分配工资。劳务工资的高低,决定于劳务工作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务数量和质量,社会对劳务的需求量。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劳动法》规定,证明存在雇用与被雇佣关系的法定依据应为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你公司只要签订短期用工合同就可视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支付的工资就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入帐,并可计提相应的基金。只要不超过计税工资的标准,都可税前扣除。

以上是关于怎样确定劳务工资收入”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务工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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