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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秀丽 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如何主张赔偿?

蒋秀丽律师     2017-08-28 阅读:409



劳动者过错造成单位损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时,应向单位赔偿。但根据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应由单位证明劳动者给单位的造成的损失,然后由劳动者赔偿。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如何主张赔偿?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

被告原系原告职工,从事电工工作,因被告对工作极不负责,造成原告多次被电力行政部门处罚,并导致原告的三台电机烧毁,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达60000余元。被告曾申请仲裁,原告不服仲裁亦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贵院以未经仲裁,可向相关部门重新申请仲裁为由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故成诉。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2016年6月6日入职原告处,电工,2016年8月25日被告自行离职。另,2017年3月2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并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原告主张因被告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故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属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属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对工作极不负责,造成原告多次被电力行政部门处罚,并导致三台电机烧毁,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造成损失的原因是被告不履行职责,亦无法证实被告对此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0000元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如何主张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当从如下几个条件考虑:1、用人单位存在损失;2、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职业规范等职务侵权行为;3、损害与劳动者的违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4,劳动者是否有主观过错。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但是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一般而言,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以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从劳动者角度来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大小有关,为此劳动者需承担与之相应的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赔偿办法,原则上不能突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至于赔偿方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如在职的可以约定,是一次性的赔偿还是逐月按工资比例赔偿。对于离职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赔偿或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以上是关于“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如何主张赔偿?”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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