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将补偿款错交第三人 委托人请求赔偿
2000年,原告所有的北沟停车场被拆迁,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因其与案外人的欠款纠纷被新沂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原告清偿债务后,尚剩余35000元。2003年1月2日,经案外人闫长明介绍,原告给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市人民法院:请将你院扣留的本人在北沟乡永和饭店拆迁补偿款除法院已执行的款及费用外,剩余款全权委托张亚代为领取”。2003年1月3日,新沂市人民法院给张亚送达了退款通知。2003年1月6日,被告张亚将涉案拆迁补偿款35000元从新沂市人民法院予以领取。2004年初,原、被告就领取补偿款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告诉原告此款已被其交付给了闫长明。原告认为是其本人将授权委托书交给的被告,双方曾口头约定被告领取款项后向原告支付,并未约定给闫长明。被告主张委托书是闫长明转交的,口头约定不存在,是闫长明给的授权委托书,其并不认识原告,谁给的委托书款就该给谁。
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合同类型,早在古代巴比仑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对委托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以后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 “民法”对委托合同也都作了规定。委托合同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它可产生于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它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 可以为概括的委托,也可以为特别的委托。委托合同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的联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等。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