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引发纠纷
2014年10月2日,家住淄博张店的陈某进入某展柜销售公司,从事喷漆工作,一直工作到2017年4月10日。陈某在该展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也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起初,双方约定工资每月以转账方式发放。从2015年度起共拖欠陈某工资89519.60元。陈某遂寻求法律帮助。
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陈某工资
法院认为,陈某对公司的产品展柜油漆加工业务是长期的,其喷漆工作构成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陈某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故法院判决:陈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10日解除;展柜销售公司向陈某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890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未签订劳动合同仍可成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陈某在该展柜销售公司工作期间,未与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则抓住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点,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认为双方应为加工承揽关系,公司负责人还强调公司所属员工每个人都有考勤记录、福利发放记录、保险卡等,而陈某未有上述证明,所以陈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法律的角度上开来,真的是如此吗?律师认为,就算陈某和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仍然成立劳动关系,公司的理由并不成立,陈某虽然没有接受公司考勤和制度管理,自请工人进行工作等,但这是由于公司自身管理松散、生产设备和工具不充裕决定的,并不是劳动者的过错,更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关,不能以此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另外,如何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最强有力的证明。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凭借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同样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也能成为有力证据。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