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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英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夫妻二人的财产约定 对第三人效力如何

曾海英律师     2017-12-13 阅读:403



导读: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可以按约定划分,那么夫妻二人约定好后对第三人的效力如何呢?债权人收到通知未明确表示时又该如何判断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夫妻二人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效力如何

2008年,杜某与肖某协议离婚,约定所欠陈某债务由杜某承担。肖某发短信通知陈某,陈某未明确表示反对。2013年,陈某以2006年杜某欠250万元、肖某欠350万元为由诉请连带偿还。陈某仅能提供其给肖某汇款350万元的凭证。

法院判决:杜某应归还借款

根据本案证据,可确认陈某与杜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基于杜某与肖某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协议而产生,即离婚前由肖某向陈某所借款项,在离婚后转由杜某承担。虽然陈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杜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但陈某仍应就借款细节及具体债权数额承担举证责任。陈某已就其中转账给肖某350万元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故对这部分债权,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其余的250万元债权,陈某称该笔大额资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但又未索要借据或其他权利凭证,不符合常理及交易习惯,故该笔债权证据不足。判决杜某归还陈某欠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第三人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收到通知后知情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夫妻间债务转移。

以上就是对“夫妻二人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效力如何”的相关问题解答,一般应由夫或妻一方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的约定,第三人不明确表示反对的,就视为同意。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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