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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荟玢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因不良信用记录被拒贷,能否解除合同?

李荟玢律师     2018-01-03 阅读:297



案情简介:因不良信用记录被拒贷,能否解除合同

2012年,王某购买青岛某小区商品房一套,首付35万,余款60万办理银行按揭,同时约定如因王某的原因导致贷款机构不予审批贷款或最终批准的贷款不足支付房款,王某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期限支付房款,否则应承担违约金。合同签署后,王某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过程中由于前期信用卡多次逾期未还款遭银行拒贷,无法按约定办理完毕按揭付款。后王某迟迟未交付购房款项,开发商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王某答辩称,开发商未尽到审查义务,提出办理退房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议庭意见: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60万元,并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万元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信用是人在社会上的通行证,如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则在向银行贷款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但王某存在信用不良记录的问题,因此贷款已经不能实现,合同不具备履行性。现王某仅支付了首付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完毕。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本案中,王某在买房时并未发现自己的信用记录有问题,但是,信用记录是购房人自身应掌握的,审查信用并不是开发商的义务,由于王某不提前了解自己的信贷及征信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所以王某以开发商未尽到审查义务,不再购买房屋并不愿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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