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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荟玢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继承的房屋未过户,取得产权了吗?

李荟玢律师     2018-01-24 阅读:293



案情简介:继承的房屋未过户,取得产权了吗

王某与宋某2005年经登记结为夫妻,2015年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协商离婚,但就某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该房屋原系宋某父亲所有,2013年其父去世,王某为唯一继承人,但一致未办理登记手续。宋某认为王某所请求分割的房产是自己父母的遗产,该房产尚未登记,自己并未取得产权,不同意分割。

合议庭意见:宋某对涉案房屋已取得产权

法院经过审理,准许宋某与王某离婚;涉案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宋某所有,根据评估的价格,由宋某补给王某房屋折价款20万元。

律师说法:宋某对涉案房屋已取得产权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可见,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但同时,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存在“除外条款”,当事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及继承取得不动产的物权。

本案中,涉案房产虽未经登记,但并不妨碍法院通过审查后确定其物权。首先,该房系宋某父亲的个人财产,在宋某父亲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宋某为唯一继承人,故此房产由宋某继承。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虽然宋某未办理该房的登记,但其已取得该房产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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