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去世引发纠纷
2013年,王某经审核批准获得购买北京平谷区某经济适用房名额,经看房选房与A地产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依约交付购房款。后王某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该经济适用房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王某之子王小某作为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A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A地产公司不同意。
法院意见:购房合同终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获得购买北京平谷区某经济适用房名额的人是王某,王小某并非该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所以在原申请人王某死亡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应终止,小王无权继承该合同。遂驳回王小某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购房人死亡后经适房合同如何处理
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
一、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
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是对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购房者必须是符合申请要求的对象。本案中,符合申请条件的是已经去世的王某,其儿子并不是共同申请成员,根据第一种情形,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