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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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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论药家鑫与死刑辩护之12:律师要远离媒体炒作!

孙中伟律师     2011-06-07 阅读:1259



[声明:本系列文章仅作为孙中伟律师事务所进行死刑辩护技能研究使用,避免本案中已发生的错误在其他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及被告人家属中重演,以提高死刑辩护的技能和死刑辩护成功率。本文作者孙中伟律师对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均不作任何道德和法律评判。]

作为一名成熟的经验丰富的死刑辩护律师,切记在案件最终宣判之前,要远离媒体炒作,方有可能获得刑辩护改判成功!

孙中伟律师在承办在全国影响巨大的广东宣某局长在办公室杀害副局长死刑复核一案时,虽然案件最后成功改判之后受到全国众多上百家媒体网站的报道。宣某一、二审分别被广东省的二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接受死刑复核委托时经审查案件后,孙中伟律师认为被告人是典型的犯罪后自首,很有可能死刑不核准,但是,我还是没有利用我在北京及全国各地丰富的媒体资源,也拒绝了所有媒体记者的采访请求,在案件成功改判前,我没有在公开媒体及场合就本案发表过任何意见。

不少没有经验的死刑辩护律师在好不容易接到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之后,很容易犯让媒体报道的错误。在内心功利地想通过媒体的采访报道以达到让自己出名的目的,而不管案件最终结果如何,这对死囚是极端不公平的。

死刑辩护律师要永远记住做人一定要低调低调再低调!只有低调才有可能让被告人及律师获得成功!

作为一名杰出的死刑辩护律师,内心一定要树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上、生命权至上的信念,不要计较律师个人的名和利的信念,当事人的生命权永远远远大于律师个人的名和利!如果想通过案件的媒体炒作而达到自己律师出名的目的而最终在结果上损害了被告人利益,那么这样是不道德的。

为什么媒体炒作对死刑辩护是明显弊多利少,死刑辩护律师要远离和拒绝,主要原因如下:

一、在媒体和社会公众议论上,被告人死囚犯一方很难胜利抢占到道德评价的至高点。

“死者为大”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评价,即便被害人有多大的过错,死者总是更容易获得公众的同情,在媒体上对被告人的道德辩解之后遭到不知案件真相的公众的反对和对抗,最终在道德审判上被告人就先输了。其实全国前些年就发生了几前明显的因为社会议论而将本是判处死缓的案件最终改判执行死刑的案件,从案例实证的角度充分证明了媒体炒作对死刑辩护成功的危害;

二、媒体炒作后会让被害人家属下不了台,无法接收本可以达成的民事赔偿调解、失去通过调解达到最终成功死刑改判的机会。

在案发不之初,大约有80%以上的被害人家属从感情上是不愿接收民事赔偿调解的,而很多案件,通过死刑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家属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也有不少案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而成功死刑改判的案件。孙中伟律师于2007年所承办的北京某优秀共产党员、退伍军人在广州抢劫杀害某女大学生案,在一二审过程中民事调解都遇到了巨大的困难,经多次努力无果,最后于2010年,历时三年多孙中伟律师最终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成功达成调解,案件成功死刑改判。

而一旦媒体的提前介入和炒作,会失去被害人家属同意调解的可能和机会,当面对众多亲属及公众压力时,被害人家属基本不可能再会同意达成调解,否则会落下为了“爱财胜过爱家人”的恶名。而实际生活中,我也经常会遇到后来后悔当初没有接收赔偿的被害人家属。

三、媒体的炒作会给承办法官带来不好的影响,失去案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从而被从重判决。

首先,绝大多数的法官都不愿自己承办的案件受到媒体和公众的不当干预,以失去自己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机会和权力,让自己的司法权被媒体“强奸”,因此,大多数法官从内心上是不喜欢爱炒作的被告人家属及辩护律师的。更为可怕的,当案件被媒体炒作公开后,法官面对即使按法律公正判决有可能判处“死缓”的案件,法官为了避嫌、彰显自己的严格执法,有时会不当地“从重从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就药家鑫一案而言,据我从死刑复核收归最高法院以来的5年来承办的几十起死刑案件的经验来看,孙中伟律师个人估计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可能很难改变药家鑫的命运!但是,如果药家鑫最后真的被执行死刑了,那可能更多的是网民议论的胜利,而不完全是法律的胜利,也许还是法律的悲哀!如果没有网民和媒体的过度关注,有自首情节的大学生药家鑫,也许真的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也许很有可能活下来的机会。最后祝愿药家鑫的案件最后能出现让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都满意的完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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