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在今天3月14日的人代会上通过,亮点和进步多多,可喜可贺!但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更应清醒地看到新刑诉法中的缺憾和不足,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进刑事法治化的进程,为大众福祉服务。
死刑执行前应安排家属接见
法律规定执行死刑前应当安排死刑家属见死刑犯,但是在实践中法律的硬性要求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不少死刑执行前法院并未安排家属接见,而是直接通知家属领“骨灰”。
刑诉法只是规定了“在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但是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为了在最后的执行阶段保障被告人的人权,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中进一步将解释中的可以安排规定为应当安排:“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然而反观现实中的此些规定是怎么执行的呢?死刑执行令甚至是死刑犯本人都无从知晓,更不可能提出与亲属会见的要求。而对于死刑犯的亲属来说,足够封闭的死刑复核程序使得家属对于何时已被核准何时签发了死刑执行令更是不得而知。就在前不久,有当事人来京寻求我在死刑复核阶段为其儿子辩护时才隐约得知好似已经签署了死刑执行令,但是看得出来当事人甚至根本没有三分的确定。很多法院执行完死刑多日才通知家属去领骨灰。这种做法很不人道,不尊重人权,也容易引起家属的反社会、不满情绪,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还有一个值得质疑的问题,是在执行令签发到最后执行死刑这段期间又会发生多少故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指出,“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但是亲属的会见权都无法得到保障,再加上死刑犯的自愿捐赠在现实中又能有多少比例,因此在死刑犯尸体利用这一刑诉法规定的盲点上,死刑犯最后的人权被相关谋利部门大作了文章。所以,十分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亲属的会见权以及死刑犯尸体的利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保障被告人在最后阶段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