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在今天3月14日的人代会上通过,亮点和进步多多,可嘉可贺!但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更应清醒地看到新刑诉法中的缺憾和不足,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进刑事法治化的进程,为大众福祉服务。
死刑复核中应限制远程视频提讯的使用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此种讯问应当是当面直接讯问还是可以远程提讯?有必要做出区分,应当以直接讯问为原则,严格限制远程视频提讯的使用。
远程提讯近两年来开始盛行于全国,是科技技术运用与服务与司法审判领域的集中体现,对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远程提讯与现场直接讯问毕竟有很大的差异,究竟在那些情况下适用于前者,那些情况下则比较适宜采用后者,是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经验总结不断予以厘清的问题。
现场直接讯问犹如在现场看演唱会、足球赛,而远视频提讯则好比坐在家中看电视转播,看视频转播,其效果当然会有很大的差别和不同。
而法律在适用上的一律平等当然应当包括平等地享有现场直接讯问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以远程视频提讯,这种以牺牲死囚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来换取司法效率的做法是不宜大力推广的。
因为审讯不仅仅是项法律技术性的工作,其实在整个审讯过程中融进了心理学、逻辑学等多门学科知识。在我国古代法官审讯时就十分注重观察被审讯者的表情以探求他们心理活动。“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聆听 ,不直则惑;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其中必然蕴含着科学的成分在其中的。通过讯问时死刑犯的感官反应来推测陈述之真假,应该是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补充,为法官获得自由心证与内心确信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表情符号信息。
但是远程审判则因为受拍摄视角、屏幕切换等技术性的原因无法全面且连贯地获得对于死刑犯清晰的认知,同时阻隔在法官与死刑犯之间的屏幕会成为横亘在双方之间坦诚且有效沟通的屏障,所有不自然的表达以及神情的流露会完全服从于类似于“节目录制”“表演”的需要,从而丢掉了审判内在的灵魂性的东西。
由此,死刑犯在一二审中面临的来自于事实、法律或程序上的不公,则因其场所的限制很可能导致在死刑复核阶段丧失改判的机会。所以,有必要对个案适用的区分,比如对于其中确有重大隐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下的死刑犯就不宜采用远程提讯的方式。
希望在以后的刑诉法再次修改过程中能严格限制远程视频提讯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的适用……